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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执法]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处罚的风险治理对策

时间:2021-05-21 14:46:01 次数:2535

“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规范和追寻技术上的可以管理的,哪怕是可能性很小或影响范围很小的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细节。”对于任何风险,除了推进立法进程,还有必要采取其他风险治理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的制度。 


搭建行政处罚执法中

人与人工智能协作平台

1. 明确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适用范围及前提条件。现阶段,进行行政处罚时,尚不可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宜将其定位成辅助工具。在行政处罚执法中仍应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构建人与人工智能的“合作观”、平衡效率与价值之间的冲突。在法律架构中,不仅应当规定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中应用的领域与条件,而且应当建立人工智能运作时行政处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清单制度,以强化行政机关处罚的执法能力。


2. 拓展类案类罚机制中人工智能的应用。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之际,宜重视建立类案类罚机制中人工智能应用平台。由于不同的行政处罚机关负责的执法领域或执法事项有很大差别,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多类执法事项,海关负责监管、征税、缉私、统计方面的处罚,尤其需要对类案的“标签化”“结构化”做精细化提升。提升行政执法类案类罚的示范功效与案例库中案例的权威性,不仅需要建立类案检索机制的启动标准,而且宜应用人工智能对当下案件根据以往案例模型模拟处罚,对发生的重大偏离自动预警,做到类案类罚机制的全程记录与实时监督。


与此同时,还宜通过人工智能来确定一套行政执法类案类罚、类案推送、类案检索的国家或地方或专门行政管理领域标准,打破由于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权的条块分割而导致类案类罚机制的“各自为政”格局,以实现同案同罚,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正义。  


健全包含人工智能

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既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执法的基本要求。人工智能的应用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供了良好契机,有利于改变封闭执法、选择性执法的局面,实现阳光执法、文明执法,规避因人工智能应用而产生的处罚违法风险。


特别是在推进行政处罚执法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过程中,行政处罚机关亟需依法及时、完整地将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人工智能内在算法内容、算法验证流程、算法变量赋权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向社会公开,助力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公众获取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的可能,从而增强公众自我的防护与应变能力,提高公众对行政处罚执法效果的认同感。

革新行政处罚

执法中的人工智能技术

为使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更科学,应当不断革新行政处罚执法中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测试,提高其准确性。在此之前,需要针对行政处罚中的人工智能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政策界限,避免因识别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罚。如环保部门用于检测污染物的人工智能应当进行量化,与构成处罚标准的指标相匹配。  


要想避免处罚明显不当风险,首要之举则是解决算法黑箱问题,必须使算法具有可解释性乃至可视化、透明化。鼓励研制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在与公共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特定场景中,要求适用技术更加透明的人工智能。可解释的算法,不仅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所涉及的逻辑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可能产生的预期后果,而且应包括整个行政处罚案件的一般功能化信息(系统的需求规范、预定义模型、输入数据摘要、运行逻辑、模型测试、训练或者筛选等)的可视化。倘若被设计为指向具体的自动化处罚,则应当对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产生的事实、理由、适用规则及相对人的数据情况能够作出解释。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应用人工智能时因算法黑箱的存在造成的程序违法风险,有必要引入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过程中实现程序性权利的价值,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当行政处罚案件应用人工智能时,要求行政处罚机关应向行政相对人就人工智能系统的结果或行为加以解释,如算法考虑的因素及赋权比重、人工智能技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等。对此,在人工智能应用到行政处罚之前,也应进行听证程序,保证程序正义。  


在应对算法歧视方面,可不断研发训练数据和算法的审查和测试机制,采取更多措施使得数据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多元化的人群,并且不会加剧或固化社会不公平。同时,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了使数据更为全面准确,在办案期间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不定期地开展数据智能清洗,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处罚执法案卷中的可识别错误,包括检查数据一致性,处理无效值和缺失值等,净化样本空间,确保行政处罚拟决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不能单靠计算机专家,还要有精通法学专业人才的介人,具有跨学科知识、多维度思维的复合型人才,则更是完成这一革新的关键所在。唯有将法学特别是法理学、行政法学等理论同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知识进行深度融合,才能完成新时代行政处罚执法的任务。  


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出身的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人工智能的操作技能,培养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以便事前干预算法设计,完善大数据和数据挖掘技术,监督研发人员编辑程序等;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者则需要熟谙行政法等部门法知识,把握互联网空间、大数据时代的法律人思维方式,从而设计出与行政处罚执法过程相适应的人工智能处罚系统,即智慧处罚模块。  


与此同时,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可能涉及多个行业或跨数个领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更需要与相关行业各方业内人士做好对接,实现专业的互补,与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人员协力开发、应用好相关领域中相对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识别技术等多种手段,助推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中的有效应用,提高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专业性水准。


作者简介:魏琼,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俊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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