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9 14:38:46 次数:3929
《答复》全文如下——
199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明确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013年,劳教制度废除后,有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表述,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进行适当修改势在必行。
对您所提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我们认为,将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民警察统称为“矫正警察”,较为准确地概括了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承担的职能及工作性质,有利于人民警察各警种的科学界定和划分。对此,公安部还有不同认识,主要认为“矫正管理机关”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社区矫正调配使用警察的建议不符合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位,以及社区矫正调配使用警察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人民警察的职能定位等。
鉴于警察法的修改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被列入第二类项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修改草案,尚未报国务院。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关注警察法修改进展,与有关部门主动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