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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1-01-01 16:12:16 次数: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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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我国将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此外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在民法典即将施行之际,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文件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原则: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


清理结果:

一、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

二、111件经修改颁布,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执行类18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三、废止116件,其中89件直接废止,27件“废旧立新”,于2021年1月1日失效;

四、此外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以上只是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我们还需要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构建紧紧围绕民法典的分层次、多元化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框架体系。



民法典的高光亮点


01

人格权独立成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还包括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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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四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

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独立成编有利于增强老百姓的权利意识,有利于增强对“人”的关怀,也利于法官更加直接、方便得找到适用法律,从而更好地对人格权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救济。


02

“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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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定义的进一步阐明从国家层面来说,是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作为人权的一部分,隐私权的进步即人权的进步,是人类公共生活领域的进步;而在个人层面来说,对于我们的意义是保护与警醒,同时也在提高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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